• 网上药店
  • 销售热线:0551-65350399
  • 联系我们
  • 关于取消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
    发布时间:2019-04-23 14:26     阅读次数:0

    2019年04月28日 发布 


      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8〕47号)要求,为进一步减证便民、优化服务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36项证明事项(详见附件),现予以发布。自发布之日起,附件所列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停止执行。附件所列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修改部门规章的,按程序修改部门规章后再停止执行。

      特此公告。

      

    附件1: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.doc

    附件2: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.doc

    国家药监局

    2019年4月22日


    © 2020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07500670号-2
  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:(皖)-非经营性-2015-0028